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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7 15:23:45 作者:招标办  来源:招标办公室 浏览次数:0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湘财购【2017】9 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制订《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6 月 9 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发放,维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本办法明确为评审费、误工补贴及差旅费三项内容。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其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支付,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由采购人支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六条 评审劳务报酬的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结算。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收入为税后收入,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附件 1)发放。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调整本地发放标准。

(二)评审费计算时间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签到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为计算终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经采购人同意因故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终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

(三)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各方认真填报《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附件 2)。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应执行现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四)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的,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无故迟到的,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五)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凭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及交通费,或者按照此标准由双方协商包干支付费用。

(六)担任评审组组长的,在评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 100 元的劳务费。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历年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评审劳务报酬支出规模,将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超标准开支,不得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第八条 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需求等论证以及履约验收等工作,劳务报酬计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