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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16:10:45 作者:招标办  来源:招标办公室 浏览次数:0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长沙市政府投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8〕51 号

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 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6 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推 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 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 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 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湘建监督[2017]76 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 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 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为设计—采 购—施工总承包或者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按照风险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 包方式发包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国有投资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2018-2020 年,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取一批具备相应工程业绩、社会信誉度高、 项目管理能力强的设计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试点企业,供建设单位在依法发包时进行参 考。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报建权属应在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 许可、质安监管等各个环节监督工程总承包的实施。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发包: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复(或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范围、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设计方案、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已确定的, 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适用于前期条件充分或是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装配式建筑;或者 地质条件、工程造价、竣工时间已非常明确的学校、公园、景观绿化工程。进行工程总 承包发包时,要明确投资估算对设计概算、合同签订价的各项控制指标。

(二)项目完成了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单位已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地质勘探的, 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适用于项目较为复杂,地质水文情况不明、地下管线迁改工程量大、工程方案不确 定,拆迁移民、投资概算有较大变化的情况。此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已委托相关单位完 成初步设计批复和地质勘探(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勘和详勘),建设单位只发包施工图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同意的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 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 求及工程质量、工期进度要求为标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作。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 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建设单 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作为招标人。

第七条 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须进入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取委托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人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 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已立项,并取得招标方式批复;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总承包招标需要的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规范和 工期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

(一)发包前招标人已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下管线等勘察和地质资 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和范围及投资限额,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规模、标准、功能、安全、工期、验收、设计概算等量化指标;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 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 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招标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方式;

(五)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内容;

(六)采用装配式技术或者 BIM 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

(七)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投标报价根据发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自行 补充勘探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工程检测费、工 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要求采用 BIM 技术的应在总价中列入此项费用。按 照“质量强市”的要求明确“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条款。

(八)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人要求

(一) 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是具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具有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3、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 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 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 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行实施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负责人还 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2、不得是与上述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或者有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 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应主动配合招标人进行答疑,供所有投标 人参考。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优化建议;

(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

(四)设备采购方案 ;

(五)拟再发包和分包专项工程;

(六)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七)报价清单及说明;  

(八)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九)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其它相应担保。

(十)类似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和业主评 委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一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 30 日;其中大中型建设项 目和工艺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 45 日。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计成果的,鉴于其设计成果有可能局部或部分被终设计方案 采纳或引用,招标人应对被采纳或引用方案的未中标单位予以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载明新技术、新工艺的加分因素,如装配式建筑和 BIM 技术、 绿色建筑等。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标(含设计文件、项目组 织管理、施工组织)、商务标和信誉分应按照合理比例制定。具体评标办法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可参照住房城 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11-0216)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门联合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 件》(2012 年版)所附合同条款及格式制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 理分担及计算方法。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一)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1、 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 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2、因工程拆迁、移民、管线迁改(涉军、涉铁、涉及高压电、高压油气管)等前 期工作进展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风险;

3、提出增加建设内容、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超过双 方约定由投标人承担部分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风险;

4、主要设备、材料等价格调整超过合同约定调整幅度的风险;

(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1、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2、未充分认识和理解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而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外,合同总价 一般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计价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台配套文件。

第三章 实施阶段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立项、概算报审、用地许可、规划许可、设计审批和备案、招投 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应由建设单位为主体办理。鼓 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单位对工程总承包进行全过程咨询(设计咨询、监理、造价咨询) 管理。全过程咨询服务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 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

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根据施 工图审查进度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范围内的业务,不得将工程总承 包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 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 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不再通过招标再 发包的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自行承担资质范 围内的设计业务,并将全部施工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仅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自行承担其资质 范围内的施工业务,并将全部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三)由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自行承担其资质范围内 的设计、施工业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 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按 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各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根据国家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 对总承包工程承担全面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技 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 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细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再发包合同、专业承包施 工合同,发包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将合同备案资料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组织。工程保修责 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完工后,组织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为 今后工作推广积累经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的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还应遵守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资金预(结、决)算评 审及支付、内部审计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项目行政审批、招投 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设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表格中应增加“工程总承包 单位”一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方责任主体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

管理技术文件相应的位置签署意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 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法监督其应当履行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 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的中标 通知书或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 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时,可在“备注”一栏中注明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其他栏目按照各 勘察、设计、施工和采购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填写。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对总承包单位及总承包项目负 责人的信用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